一、主要特点
(一)全面统筹,建立分工协同的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体系。省科技厅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管理等进行全面统筹,明确了省科技厅、地市科技管理部门、省新型研发机构各层级的责任及义务,各层级监督主体的监管职责;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常态化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新型研发机构服务广东地方产业和经济建设,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覆盖全面、规范有序的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体系。
(二)规范引导,建立统一有序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运行、监督管理等工作流程。一是进一步细化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申报程序;二是对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以及机构内部运行机制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文件依据和规范管理的标准。
(三)松绑授权,赋予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自主权。一是提出地市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求,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二是允许涉及国有资产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及设备运营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实施;允许机构建立灵活自主的运营管理机制,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
(四)开放传承,落实国家政策与地方特色管理相结合。一是充分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相关文件精神;二是根据广东科技创新发展现状,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规范化发展;三是强化特色管理,在满足可操作性、适用性基础上,结合广东特色明确新定位和新要求,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
二、支持与发展
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建设中的支持政策。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精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共建方提出建设要求、职称评审、鼓励地市设置支持措施等。
1.允许涉及国有资产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精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灵活自主的运营管理机制,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
2.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
3.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限,开展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
4.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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