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运行。
(二)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3月份前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执行报告,按要求如实填写建设进展情况及工作计划。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对其填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
(三)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或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形式创办的企业所产生的科研绩效及经济收益,按其在企业中的占股比例等进行综合测算,计入该机构的发展业绩。
(四)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发展中作出重大变更调整的,应及时向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有关部门)上报。对发生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变更,若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由机构按程序变更后报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对发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责主业等重大变更,可能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建议,报省科技厅审核。
(五)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诚信监督管理机制。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已获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年度执行报告的填报、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每3年组织一次动态评估,对新型研发机构在科研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存在违规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1.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包括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或重大变更审核不通过);
2.不参加动态评估或动态评估不通过的;
3.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
4.在科研诚信系统中有失信行为记录且仍在惩戒期内的;
5.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6.存在其他应予以撤销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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