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创期建设补助】设立初创期建设补助资金,择优支持一批创办期不超过5年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其已投入研究开发费用的20%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家新型研发机构只能获得一次初创期补助,已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助的不再补助。
(二)【预算+负面清单】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动态评估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按其评价周期内研究开发经费总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并分三年进行拨付。
(三)【国有资产管理】允许涉及国有资产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制订采购管理办法及设备运营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实施。建立灵活自主的运营管理机制,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其中联合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其固定资产管理已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共建各方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建设用地、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的,按照约定确定归属。
(四)【市场化用人机制】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自身建设发展需要,自主决定全职全时聘用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管理方式,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五)【税收政策优惠】事业单位、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经核定后可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六)【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支持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开展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会同各地市对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在科技计划体系内给予协同支持;省市联动探索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稳定支持的机制和措施,推动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做大做强;赋予符合条件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科研项目自主立项权,自主立项项目报送省科技厅,经审核通过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履行管理职责,自主组织实施。
(七)【科技成果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及推广应用,不需审批或备案;其收益留归机构自主分配,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及开展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八)【混合所有制建设】鼓励探索新型研发机构混合所有制建设,以股权为纽带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以科研团队为主体打造高校院所、社会资本等各方参与的利益共同体,充分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九)【科技金融】鼓励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发起或联合财政、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天使投资等科创基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职称评审】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限;条件成熟的可开展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
(十一)【创新券】发挥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服务作用,将新型研发机构列入各地市创新券服务机构目录。有条件的地市应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引导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为企业开展各类技术服务。
(十二)【对共建方的要求】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并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硕士、博士培养指标,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十三)【地市支持措施】各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科研项目支持、基础条件建设、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学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可以通过委托研发项目、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用补助、运行维护费用补助等形式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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