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国家及地方政府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设置了严格的产学研合作指标。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为例,明确要求企业“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政策初衷是通过整合高校科研资源与企业市场优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为满足申报条件,仅与高校签订框架协议,未开展实质性合作,导致产学研合作沦为申报材料中的“装饰品”。这种现象不仅削弱政策实施效果,更阻碍产业技术创新生态的构建。
一、产学研要求“形式主义”的表现与危害
(一)合作模式浮于表面
多数形式化合作呈现“三无”特征:无明确研究目标、无具体合作内容、无成果转化计划。企业与高校签订的协议中,常以“开展技术交流”“共建实验室”等模糊表述替代具体合作方案。
(二)成果转化链条断裂
形式化合作仅停留在签订协议阶段,缺乏对科研成果从实验室到产业化的全流程设计。据统计,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10%,部分原因在于企业与高校合作时未明确成果归属、利益分配机制,导致研发成果无法匹配市场需求。
(三)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形式化合作造成财政资金与科研资源的双重浪费。政府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企业给予的资金扶持、税收优惠,若未用于实质性产学研项目,将偏离政策目标。同时,高校科研团队投入大量精力参与形式化合作,却无法产出有价值成果,制约科研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形式主义”产生的深层原因
(一)政策考核重“量”轻“质”
现行认定标准对产学研合作的考核多以合作协议数量、联合项目数量等量化指标为主,缺乏对合作深度、成果质量的评估。例如,部分地方要求企业提供3份以上产学研合作协议即可满足申报条件,未设置成果验收、效益评估等硬性要求,导致企业通过“凑数量”完成任务。
(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
从申报到评审,产学研合作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缺乏全流程监管。评审过程中,专家难以通过书面材料判断合作是否落地;认定后,主管部门对企业后续合作进展跟踪不足,未建立动态退出机制。
(三)企业创新动力不足
部分企业对产学研合作的价值认识不足,将其视为申报“敲门砖”而非创新驱动力。企业更关注认定带来的政策红利,而非技术突破带来的长期收益。加之产学研合作存在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部分企业倾向于选择短期见效的经营策略,导致合作流于形式。
三、避免“形式主义”的优化路径
(一)完善政策考核体系
1.引入质量导向指标:在量化指标基础上,增设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率、专利授权数量、新产品产值占比等质量指标。例如,要求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中至少30%实现产业化,或合作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占企业总营收的10%以上。
2.设置阶梯式考核标准: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制定差异化考核要求。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降低合作数量要求,重点考核技术创新成果;对大型企业,提高合作深度与成果影响力的评估权重。
(二)强化全周期监督机制
1.申报阶段真实性核查:要求企业提供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立项书、经费预算、人员分工等详细材料,并通过函询高校、科研院所核实合作真实性。建立“产学研合作项目库”,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申报虚假项目。
2.认定后动态评估: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产学研合作进展进行抽查,通过现场考察、成果验收等方式评估合作效果。对未达考核标准的企业,给予警告、取消认定资格等处罚。
(三)激发企业合作内生动力
1.搭建精准对接平台:政府牵头建立产学研供需信息平台,整合高校科研成果、企业技术需求等数据,通过智能匹配实现精准对接。
2.优化利益分配机制:鼓励企业与高校采用“股权+分红”“成果收益分成”等模式,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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