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考核的主要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印发年度考核通知,明确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考核的内容、方式及程序。考核的内容应包括:基础条件建设、研发项目、成果获奖、转化应用、经济效益、人才培养和研发合作等事项。
(二)企业自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年度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填写年度考核表,提供相关佐证说明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书面考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及佐证说明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对材料齐全性、准确性、合规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状况和效果,企业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进行审核,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
(四)全面考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不低于10%比例,参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并结合工作需要确定实行全面考核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书面考核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属于年度重点工作需要关注的领域的、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直接列为全面考核对象)。对确定为全面考核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审计,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
(五)发布考核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考核情况,发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结果。
(六)监督管理。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其限时整改。
二、资格撤销条件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撤销其相应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
(二)企业连续2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企业在年度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七)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注销的。
三、注意事项
因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十六条第四、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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