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对各类科学技术奖的设立、提名、评审、授予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涉及国际合作项目的评价标准和奖励方式进行了相应调整。
一、根据最新的管理办法,对于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的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项目在中国境内完成或者主要在中国境内完成;
2. 项目成果具有重大创新性或者应用价值,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保障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
3. 项目中外合作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损害我国利益;
4. 项目中外合作者在项目成果产生过程中有明确的分工和贡献,并在成果发表或者转化时公平公正地确定署名顺序或者权益分配。
对于获得上述三类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国际合作项目,除了授予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证书和奖金外,还可以根据情况授予外籍公民或者外国组织荣誉证书。
二、对于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选的外籍公民或者外国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2. 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
3. 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
对于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籍公民或者外国组织,由国务院颁发奖章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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