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本条件
(一)注册与经营要求:申报企业须在广州市内登记注册且在广州市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穗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等,在我市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并纳税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也可申报。
(二)诚信与纳税要求:企业需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期间,环保信用评价为 “环保不良企业”、“信用中国(广东)” 网站(https://credit.gd.gov.cn)失信惩戒主体名单企业不予支持。
二、项目相关条件
(一)项目备案与政策符合度:
1. 项目需实施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改造,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2. 不得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
3. 对应办理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项目投资规模要求:
1. 新设备购置额: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且纳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 3 年)新设备购置额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可按规定申报。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大额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已实际发生的设备付款额给予支持,单台设备最长可连续奖励 3 年。新购置设备的支持范围从生产设备扩大到企业自用的用能设备、配电设备及配套软件。
2. 厂房建安工程投资:对上述项目技术改造备案范围内的厂房建安工程投资给予支持,按不超过 2% 的比例进行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
(三)项目完工时间要求:
1. 设备奖励方式:支持在 2023 年 4 月 1 日(含)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含)期间完工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2. 技改金融政策:支持在 2023 年 4 月 1 日(含)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含)期间完工且符合技改金融政策申报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其他限制条件
(一)重复申报限制:
1. 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获得过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支持的,不纳入此次申报(设备奖励方式)。
2. 项目获得过技术改造资金以外的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支持不纳入此次申报(银行贷款贴息、保险增信补贴、融资租赁补贴方式)。已获得省、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但未按规定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申报数量限制: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设备奖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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