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工评价的组织和程序
(一)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组织部门”)负责接收项目单位提交的完工评价申请材料。
(二)完工评价申请材料包括:
(三)项目组织部门组织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完工评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项目组织部门或受委托开展完工评价的第三方机构成立专家组开展完工评价。项目组织部门委托开展完工评价需按程序遴选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并对第三方机构的委托负责。专家组一般采取资料审查、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相结合进行,专家组到项目实施现场核查后应出具专家现场核查评价表。
(五)项目完工评价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完工评价结果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完工评价。完工评价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为单数,一般由5位以上(含5位)专家组成,且来自不同单位,其中应至少有2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3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参加完工评价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协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完工评价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项目完工评价完成后,专家组应综合形成完工评价意见,完工评价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评价通过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实际完工时间。项目完工评价意见及相关材料由项目组织部门存档。
(七)完工评价工作经费可由项目组织部门从计提的工作经费中支出。
二、设备事后奖励入库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的支持,且未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支持。
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2022年7月1日(含)至2023年3月31日(含)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明确的完工日期。
5.奖励的项目设备为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购置的设备(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申请延期的,自申请延期通过日后算起。
6.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7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400万元。
7.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三、设备事前奖励入库条件
2023年3月31日(含)前完工并通过验收的2019年已获支持的设备事前奖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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