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丨亏损企业同样可享受,勿随意放弃政策红利

2026-08-10 16:19

  在企业所得税实务处理过程中,不少处于亏损状态的科技企业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企业当年没有利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就不需要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直接放弃该项税收优惠。事实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科技部发布的系列政策文件,只要企业符合基础适用条件,无论纳税年度盈利或者亏损,均可正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亏损企业切不可因当期无纳税义务,随意放弃长期的政策红利。

  一、亏损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法定依据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明确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两项核心条件,一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二是不属于政策列明的负面清单行业,负面清单包含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文件清晰说明,只要企业满足以上条件,无论当年是亏损还是盈利,均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亏损不属于政策设置的排除条件。

  同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八条明确,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亏损企业完成加计扣除申报之后,会进一步扩大企业当年可结转弥补的亏损额度,虽然在亏损年度不会实现直接减税,但是该部分新增亏损可以结转至后续纳税年度,待企业未来实现盈利时直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盈利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区分企业资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五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五年延长至十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丨亏损企业同样可享受,勿随意放弃政策红利

  二、亏损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实际作用与价值

  很多财务人员存在片面认知,认为亏损企业不交税,申报加计扣除没有实际意义,这种观点忽略亏损结转的递延价值。对于初创科技企业、处于研发攻坚期的企业,前期大额研发投入很容易造成连续年度亏损,此时如实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当于把当期研发投入对应的税收权益留存下来。企业后续经营好转产生利润时,经过加计扣除放大的亏损额可以优先抵减利润,减少实际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提前锁定未来的减税额度,维护企业长期税收权益。

  如果亏损企业自行放弃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那么原本可以通过加计扣除形成的可弥补亏损额度就会永久灭失,等到企业扭亏为盈之后无法再追溯补享受该部分优惠,直接造成政策红利流失。同时需要注意,研发活动不论最终研发成功还是研发失败,实际发生的合规研发支出,亏损企业同样可以正常归集并享受加计扣除,不以研发项目取得成果作为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

  三、亏损企业申报研发加计扣除的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企业必须做好研发费用准确归集与台账管理。亏损企业和盈利企业执行完全一致的研发费用归集口径,需要完整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对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其他相关费用按照政策要求分类核算。其他相关费用需要严格执行限额管理,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多个研发项目并行时统一计算限额。不能随意归集非研发活动的成本费用,留存完整佐证资料备查,包括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研发人员工时记录、设备使用分摊说明、委托研发登记合同、费用凭证等全套资料。

  第二,亏损企业享受优惠无需事前审批,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模式,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环节填报对应申报表相关行次,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系统会自动计算形成对应的亏损额并入企业年度亏损,自动参与亏损结转,不需要单独办理额外审批手续。

  第三,区分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的企业无论盈亏均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有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才具备享受资格,非居民企业同样不能适用本项优惠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三年。

  四、亏损企业常见风险提示

  部分亏损企业认为反正不用缴税,填报数据可以随意处理,该想法存在较高税务风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重要优惠事项,亏损企业申报的数据同样纳入税务风险监控范围,如果存在虚增研发费用、把生产经营支出混入研发费用、留存资料缺失不全等情形,即便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税务机关依旧可以开展后续核查,一旦核实存在不合规情形,会调整企业亏损台账,追缴相关权益,还可能触发纳税信用相关风险。

  综合来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是只有盈利企业才可以使用的政策工具,亏损企业要摒弃"亏损不用申报"的错误思维,结合自身研发投入情况合规归集、如实申报,完整留存配套备查资料,把亏损年度的政策红利留存下来,为企业未来盈利阶段做好税收筹划,避免因主观疏忽错失国家给予创新主体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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