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应用中,“委托外部开发费用能否享受优惠”是企业高频关注的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委托外部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但需严格遵循扣除比例、范围限制及合规要求。
一、符合条件即可享受,扣除有明确比例限制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在满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但并非按实际发生额全额计算,而是需按固定比例折算扣除基数。受托方不得重复享受该笔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
需特别注意,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其委托外部开发费用自然也无法适用。
二、享受优惠的3项关键条件
(一)委托对象与费用基数符合要求
-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实际发生额需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以该金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计算加计扣除;委托个人研发的,需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依据。
-委托境外研发的,仅允许委托境外机构(不包括境外个人),同样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且该部分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
(二)关联方需额外提供费用明细
若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必须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未提供明细的可能影响优惠享受资格。
(三)委托合同完成科技部门登记
委托研发项目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其中委托境内研发由受托方办理登记,委托境外研发由委托方自行办理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或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三、加计扣除的计算规则
(一)基础扣除比例
自2023年1月1日起,一般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研发费用基数的100%额外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委托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
-境内委托:加计扣除金额=委托费用实际发生额×80%×100%(或无形资产摊销相关比例)。
-境外委托:先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再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进行比较,取两者中的较小值作为可加计扣除的境外委托费用基数,再乘以100%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四、必备的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享受优惠时需按要求留存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主要包括:
1.研发项目立项决议文件、项目计划书及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研发人员名单;
2.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发合同;
3.研发费用支出凭证、费用分配说明(含人员、仪器设备等使用记录);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的,额外需提供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收款凭据。
五、不得享受优惠的情形
1.委托境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2.未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的委托费用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
3.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未从研发费用中扣减的,扣减后余额方可作为计算基础;
4.取得的政府补助直接冲减研发费用且未确认应税收入的,需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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