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国家激励企业创新的核心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额外扣除。但该政策并非所有企业、所有研发相关支出都能享受,需先满足法定前提条件,否则会因不合规导致优惠申请被驳回,甚至引发税务风险。
一、企业主体资质需合规
1.征收方式符合要求
仅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享受,核定征收企业因无法准确核算研发费用,不在政策覆盖范围内。
2.行业范围未被排除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6类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判断依据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被排除行业收入占比超50%即不符合)。
二、研发项目需符合“创新性+系统性”标准
1.项目具备创新性
研发项目需围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展,且目标是突破现有技术瓶颈、形成新成果(如专利、软著、技术规范),常规产品升级、工艺优化(如仅为提高生产效率的设备改造)、商品化后的技术服务等非创新性活动,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范畴。
2.项目已完成正式立项
企业需针对研发项目制定立项文件,明确项目名称、研发目标、技术路线、研发周期、人员分工、费用预算等核心内容,无正式立项或立项资料不完整的项目,无法证明研发活动的计划性与系统性,会影响优惠认定。
三、研发费用支出范围需精准界定
1.费用类型符合法定范围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需属于“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六大类,超出该范围的支出(如研发人员福利性支出、与研发无关的差旅费)不得加计扣除。

2.“其他相关费用”有比例限制
六大类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如专家咨询费、知识产权申请费),年度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超额部分需剔除,不得参与加计。
四、财务核算需规范且单独归集
1.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
企业需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详细记录每个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情况(包括费用发生时间、金额、对应的凭证号、费用类型),辅助账需与总账、明细账数据一致,且能清晰区分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如共用设备的折旧需按合理比例分摊)。
2.费用归集口径与政策一致
研发费用的归集需严格遵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后续配套文件的口径,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例如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需按实际发生额的80%归集,而非全额。
五、完成备案与留存备查义务
1.按规定完成申报备案
企业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完成优惠申报,无需事前审批,但需确保申报数据与辅助账、财务报表一致。
2.留存完整备查资料
需留存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研发人员劳动合同、费用支出凭证(如发票、工资表、折旧清单)、委托研发合同、研发项目结题报告等资料,留存期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10年,税务机关核查时无法提供完整资料的,将追回已享受的优惠并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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