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国家激励企业创新的核心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起已实现100%加计扣除的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然而,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最新指引显示,多数企业因对政策细节把握不足,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未能充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一、人员人工费用中的隐性范畴
企业普遍知晓直接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可加计扣除,但易遗漏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及“五险一金”的完整归集。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范畴。同时,外聘研发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支付的劳务费用,只要符合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条件,同样可纳入扣除范围。
二、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扣除空间
其他相关费用因存在10%比例限制常被企业选择性忽略,但其涵盖范围远超常规认知。政策明确列举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均属于合规扣除项目。实务中,企业常将差旅费、会议费归入一般性管理费用,实则此类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可纳入其他费用计算扣除。需注意的是,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境外研发费用的扣除比例适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扣除政策存在普遍认知误区。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享受加计扣除。这一政策已替代原“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旧规,企业需重新评估境外研发投入的税收效益。

四、失败研发项目的费用扣除权
“只有成功研发项目可享受加计扣除”是典型认知偏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及2025年最新答复明确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与成功项目一样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建立全周期研发费用归集机制,不因项目结果未达预期而放弃费用扣除权益。
五、直接投入与折旧摊销的特殊项
直接投入费用中,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购置费,以及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常被遗漏。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而非仅固定资产折旧,同样可加计扣除。在无形资产摊销方面,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需与研发项目直接关联方可扣除。
六、政策衔接与风险提示
需特别注意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范围差异:加计扣除不包含房屋租赁费及研发设施的长期待摊费用,而其他费用扣除比例也严于高新认定标准。企业应按项目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准确划分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对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原始凭证需留存至少10年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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