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忽视!关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几个核心范围与条件

2025-05-19 11:50

  在国家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的政策导向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成为企业降低税负、释放创新活力的重要政策工具。然而,不少企业因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心范围与条件理解不深、把握不准,导致无法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甚至面临税务风险。

  一、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核心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需注意,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采用合理方法将人员人工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如实验用的化学试剂、测试设备消耗的电力等。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费用一般不纳入此范围。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企业需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准确计算研发设备的折旧金额。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长期待摊费用 。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可加计扣除。需注意,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支出,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5.设计试验等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千万别忽视!关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几个核心范围与条件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心条件

  1.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研发项目管理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负面清单行业限制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这些行业通常不属于科技创新驱动型行业,因此被排除在政策适用范围之外。

  三、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合作各方需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研发任务和费用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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