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鼓励企业创新的重要税收优惠措施,然而,近年来部分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存在将“伪创新”活动包装成研发项目的情况。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政策初衷,还可能因触碰政策红线而被取消加计扣除资格,甚至面临税务。
一、研发活动判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这一定义明确了研发活动的核心特征:
1. 创新性:必须是创造性地运用新知识或对现有技术、产品、工艺进行实质性改进。
2. 系统性: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和系统的规划。
3. 持续性:研发活动应是持续进行的,而非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项目。
二、“伪创新”行为的主要表现及红线
1.常规性升级与简单改变
红线: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现存产品或工艺流程的简单改变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表现:一些企业将产品的常规升级或对现有工艺的微小调整包装成研发项目,试图享受税收优惠。例如,某企业对成熟产品的外观尺寸进行调整,却将其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2.直接应用现有成果
红线: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等,不属于研发活动。
表现:部分企业将从公开渠道获取的技术或工艺直接应用于生产,却将其费用计入研发费用,试图享受加计扣除。
3.定制化服务与技术支持
红线: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以及为满足客户特定需求而进行的定制化服务,不属于研发活动。
表现:某企业为客户定制设计、生产、安装、检测试验设备,却将相关费用计入研发费用,试图享受加计扣除。
4.中间产品与特殊收入处理不当
红线: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从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扣减。
表现:部分企业对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或特殊收入未进行扣减,甚至将其作为额外收入,导致研发费用虚高。
5.不征税收入的违规使用
红线: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表现:一些企业将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纳入加计扣除范围,试图享受双重优惠。
三、合规建议
1.明确研发活动的边界:企业应严格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活动定义,明确研发活动的创新性、系统性和持续性。对于常规性升级、直接应用现有成果、定制化服务等非研发活动,应避免计入研发费用。
2.规范委托研发操作:委托研发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确保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企业应与受托方签订明确的委托研发合同,规范费用核算和发票管理。
3.加强研发费用管理:企业应建立研发费用台账,详细记录研发活动的费用支出,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于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中间产品或特殊收入,应及时进行扣减,避免虚增研发费用。
4.合理处理不征税收入:企业应正确处理财政性资金,避免将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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