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核算和管理方法是什么?

2024-03-06 09:44

  一、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来说,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方式有两种:费用化和资本化。费用化是指将研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资产。资本化是指将研发支出计入资产,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基础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 应用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1) 该研究项目的完成是可行的,即企业有能力、资源和意愿完成该研究项目的开发,并使用或出售该研究项目的成果;

  (2) 该研究项目的成果能够产生经济利益,即该研究项目的成果有市场或企业内部使用价值,且相关的收入和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 该研究项目的支出能够单独计量,且与其他项目的支出能够区分开来。

  3. 试验发展阶段的支出,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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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管理方法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对于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应遵循以下管理方法:

  1.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前提是企业能够提供与委托方签订的研发合同、研发项目的技术方案、研发成果的验收报告、研发费用的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

  2. 企业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合作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计入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前提是企业能够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研发合作协议、研发项目的技术方案、研发成果的分配方案、研发费用的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

  3. 企业集中在某一单位或部门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研发项目的技术方案和预算,合理分摊到各个研发项目中,计入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前提是企业能够提供研发项目的技术方案和预算、研发费用的分摊依据和计算方法等相关资料。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按照“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

  1. 真实发生:企业应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不得虚构、夸大或者转移研发费用;

  2. 自行判别:企业应根据研发活动的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核算要求和管理方法,不需事先向税务机关报告或备案;

  3. 申报享受: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4.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保存与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相关的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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