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概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7.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研发活动界定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
研发活动的判断应遵循以下基本要点:
1. 研发活动必须具有创新性,即通过运用现有的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寻求新的或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等。
2. 研发活动必须具有科学性,即遵循科学规律和方法,采用可重复的实验、观察、理论分析等手段,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索。
3. 研发活动必须存在不确定性,即在研发活动开始时,无法确定研发目标是否能够实现,或者实现研发目标所需的技术方案、方法、过程、资源等是否可行或可用。
4. 研发活动必须具有系统性,即按照明确的研发目标和计划,组织实施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研究任务,形成完整的研发过程和成果。
以下活动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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