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但是,这项政策并不是无限制的,也不是所有的企业和研发活动都可以享受。在申请和享受这项政策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和要求:
(一)行业限制。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这些行业被排除的原因是,它们的研发活动与其主营业务的关联性较低,或者其研发活动的效果难以评估,或者其研发活动的规模和强度较低,或者其研发活动的社会效益较小。
(二)活动限制。只有符合研发活动定义的项目才能享受政策,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一些常规性、重复性、应用性或管理性的活动,如产品升级、技术引进、技术支持、质量控制、市场调查、社会科学研究等,不属于研发活动范围,不能享受政策。
(三)费用限制。只有直接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费用才能享受政策,如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其他与研发活动无关或划分不清的费用,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固定资产购置费等,不能享受政策。
(四)委托限制。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如果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还要求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能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五)管理限制。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还应保存相关的研发活动和费用的证明材料,如研发项目计划、进度、成果、合同、发票、凭证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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