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无论企业是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该政策。
二、适用条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活动应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个阶段。
研发活动不包括以下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的费用项目和计算方法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研发费用可以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费用化是指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资本化是指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进行摊销。不同的研发费用有不同的加计扣除比例:
1. 费用化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 资本化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摊销的基础上,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研发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 企业应保留相关的研发活动和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研发项目的立项、进展、验收等文件,研发人员的工资、社保、劳务费等凭证,研发材料、设备、无形资产等的采购、使用、折旧、摊销等凭证,以及其他相关的合同、发票、报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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