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发人员统计:全链条规范人员认定
1.数量与固定性要求
珠三角地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粤东西北地区不少于10人,且固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占比不低于70%。年度研发工作时间占比低于80%的人员需剔除,不得纳入统计范围。
2.人员资质合规标准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供学信网可查的学历验证报告,学历专业需与工程中心研究方向相关。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人社部门备案的职称证书,职称专业需与研发领域匹配,跨专业职称不计入。
3.劳动关系证明规范
企业需提供申报前6个月连续社保缴纳记录,且参保单位需为申报单位,母公司、子公司代缴无效。高校需提供事业单位在编证明或3年及以上聘用合同,兼职、劳务派遣人员不可纳入统计。需提交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为工程中心研发相关,非研发类岗位(行政、生产、销售等)人员不计入。
二、研发设备核算:全流程明确设备标准
1.原值计算与统计范围
研发设备原值按购置发票不含税金额计算(进口设备含关税不含增值税),总额需不低于300万元。仅统计专属研发设备,非研发专用设备(行政办公、生产流水线设备)、已报废或闲置超6个月的设备不计入。
2.不纳入统计的情形
租赁设备(无论短期或长期租赁)、二手设备(未提供完整购置发票及产权转移证明)、关联方所有设备(未完成资产过户)均不纳入。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未在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设备台账登记备案的,不计入原值统计。
3.设备管理与费用规范
需单独建立设备台账,注明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时间、原值、用途及对应研发任务,留存运行日志、维护记录、研发项目关联表。50万元以上设备年度对外开放服务需满足“服务次数≥12次+服务对象≥3家”,未达标设备不计入;设备折旧费占研发总费用比例不得超过40%,超比例部分需从原值中扣除。

三、产学研合作:全要素规范合作证明
1.合作成果数量与要求
近三年需与高校、科研机构形成不少于3项标志性合作成果,成果需与工程中心研究方向高度相关。仅框架协议、意向性协议无效,需提供正式合作协议,协议需明确研发内容、双方权责、成果归属及合作期限(至少1年在近三年区间)。
2.协议与履约材料规范
协议需加盖合作方公章(高校需为学校行政公章,二级学院、系部公章无效),且需在申报前完成签订,过期协议需重新签订。履约佐证需包含:经费拨付银行流水(备注“产学研合作研发经费”)、共同研发的技术方案及进度报告、阶段性成果证明(如实验报告、检测数据)。
3.成果与合作方资质要求
合作成果需提供共同申请的知识产权(体现双方为共同权利人)、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注明合作单位)或备案的技术交易合同。合作方需提供合规资质:高校提供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校办学许可证,科研机构提供省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合规合作方的成果不计入。
四、财务材料:全科目规范经费归集
1.审计报告核心要求
企业需提供具备科技经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不可用普通财务会计报表替代;高校需提供近3年研发经费总额≥3000万元的审计凭证。审计报告需明确标注“仅用于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且出具时间在申报周期内,过期报告需重新审计。
2.经费归集规范
工程中心研发费用需独立建账,剥离母公司、其他部门研发支出,不得混淆归集;未独立建账的审计报告直接作废。研发费用科目需包含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占比≤10%,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占比≤60%,设备折旧费占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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