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扶持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市场主体。2026年现行国家级税收优惠政策均保持稳定延续,企业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资质后,可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财产行为税等多维度减税政策。本文完整梳理官方文件政策条款,结合实务申报要点、适用边界与叠加规则进行深度解读,覆盖绝大多数企业经营场景,便于企业财务与政策申报人员直接对照落地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核心基础优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居民企业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认定高企后直接降低40%税负,是所有优惠中最核心、覆盖面最广的政策。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补充执行细则: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企业在重新认定通过前,可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若年度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按照25%法定税率补缴对应税款。
实务层面解读:该优惠无行业叠加冲突限制,只要企业通过高企认定、知识产权、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等指标达标,全经营年度均可适用;同时该政策可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其他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不存在互斥限制。资质有效期三年,每年留存备查对应台账资料即可,无需事前审批备案。
二、研发费用100%税前加计扣除(普惠性叠加减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文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该政策作为制度性长期安排,2026年正常执行。
可归集计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含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其他相关研发支出,失败研发项目、阶段性研发试验支出同样允许归集扣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行业差异化补充: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文件,2023年至2027年期间可执行120%加计扣除比例,形成无形资产的按220%在税前摊销。该政策面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以及生产销售符合《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属于特定产业加码扶持政策,并非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均可适用。
实操建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本身对研发费用占比有硬性指标要求,企业同步规范研发费用台账,既能满足高企年审与重新认定审核标准,又能足额享受加计扣除双重红利,大幅压缩应纳税所得额。

三、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十年
依据财税〔2018〕7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五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五年延长至十年。
配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细化口径:企业前五年亏损无论当年是否拥有高企资质,只要企业某一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此前五年未弥补亏损统一适用十年结转规则。举例说明:2026年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2021年至2025年产生的全部亏损,最晚可结转至2036年弥补,普通企业仅能结转至2031年。
政策价值解读:科技型企业前期研发投入大、投产初期盈利薄弱,极易形成连续亏损,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能够充分对冲前期研发投入带来的亏损压力,降低企业盈利初期的所得税支出,是适配科创企业发展周期的专项扶持政策。
四、符合条件技术转让相关增值税、所得税双重减免
1. 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该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经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确认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专利、软著对外转让、授权均可适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 企业所得税优惠: 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企15%低税率可与本政策叠加,减半后实际税负仅7.5%,大幅降低技术成果转化环节税负。
五、地方配套财产行为税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主)
国家级政策未统一规定土地、房产减免,但全国多数省份出台配套地方税收优惠。2026年多地延续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政策,例如山东省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不高于50%的比例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深圳市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可下调至法定税额标准的50%,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的10%。主要面向自有生产研发厂房、占地面积较大的制造类高新技术企业,大幅降低企业用地固定成本。
各地执行标准存在差异,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查询本省最新实施细则,属于认定高企后附加可同步申报的地方性减税福利。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政策
属于制造业范畴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正常抵扣基础上额外加计5%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直接减少增值税缴纳金额。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需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若企业同时属于集成电路产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财税〔2023〕17号文件,可适用15%进项加计抵减更高标准,该政策同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结语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体系形成"所得税降税率、研发加倍扣除、亏损延长弥补、成果转化免税、地方土地减税、增值税抵减"多层叠加的完整减税框架。全部政策均面向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仅需规范留存研发台账、知识产权证明、高新收入佐证材料。企业在规划年度财税工作时,应当同步规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充分释放科技创新税收红利,减少综合税费支出,提升企业研发投入意愿与长期经营利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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