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要求
1.基础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满1年的居民企业,且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2.关键要点
-注册时限:以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需满365天(含)以上,并购、重组企业需提供主体资格延续性证明(如工商变更文件);
-企业类型排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主体,及核定征收企业无法申报;
-合规性要求:近3年无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查)。
二、知识产权要求
1.基础条件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2.关键要点
-知识产权类型:I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可重复用于多批次申报,II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仅限1次申报使用;
-权属与期限:需提供完整知识产权证书,受让取得的需附加转让合同及备案证明,专利剩余保护期不少于3年;
-关联性要求:知识产权需与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直接相关,仅用于辅助功能的知识产权不计入有效范围。

三、技术领域要求
1.基础条件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所依托的技术,需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含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等8大领域)。
2.关键要点
-领域时效性:需对照最新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现行2016年修订版,后续更新以最新版为准),避免使用已淘汰的技术领域分类;
-核心匹配度:需明确标注主营产品(服务)对应的领域二级或三级子目录,同时提供技术说明材料,证明核心技术与领域的一致性;
-跨领域处理:若涉及多领域技术,以“营收占比最高的产品/服务”确定核心领域,其他领域技术仅作为辅助佐证。
四、研发投入要求
1.基础条件
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标准:
-销售收入≤5000万元,比例≥5%;
-5000万元<销售收入≤2亿元,比例≥4%;
-销售收入>2亿元,比例≥3%;
且境内研发费用占总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60%。
2.关键要点
-费用归集范围:需按《工作指引》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涵盖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排除非研发费用(如生产设备维修、常规产品检测费);
-销售收入计算: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为准,含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
-追溯调整:近3年未及时归集的研发费用,需在申报前完成账务调整,并附调整说明及支出凭证(如项目立项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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