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这一政策旨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灵活的财务安排,帮助企业在研发和市场拓展初期减轻税负。
二、具体操作流程
(一)高新技术企业需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资格认定。企业需在每年的申报期内提交相关材料,通过认定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二)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企业可以在首个申报期申请办理亏损结转或退税。企业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亏损结转。
(三)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需在申报表中注明亏损结转的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确认是否符合结转条件。
(四)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需妥善保存相关的财务记录和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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