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与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税费用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6 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这一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1. 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企业应建立健全研发人员工时记录制度,准确划分研发人员和非研发人员的工作时间,确保人员人工费用的合理分配。
2. 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验用场地租赁费等。企业应建立研发项目材料领用管理制度,确保研发材料的领用和使用有据可查。
3.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企业应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研发用途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确保折旧计算的准确性。
4.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企业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明确无形资产的研发用途和摊销方法,确保摊销费用的合理计算。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这些费用是研发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费用核算制度,确保费用的准确归集。
6.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与管理
1. 申报流程 :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进行申报。
2. 备案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办理方式。企业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并在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 税务检查与风险防范 :税务机关将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企业应建立健全研发费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范税务风险。
二、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要点
(一)政府补贴的类型与性质
政府补贴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税收返还、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府性基金减免等。对于单项冠军企业来说,常见的补贴收入包括研发补贴、产业扶持基金、技术改造补贴等。这些补贴收入的性质不同,税务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二)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原则
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 应税收入 :对于不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补贴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补贴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申报
1. 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补贴时,应根据补贴的性质和用途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不征税收入,应计入 “递延收益” 科目,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或服务的提供期间,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应税收入,应计入 “其他应付款” 或 “营业外收入” 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2. 税务申报 :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补贴收入的性质和税务处理原则,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相应的申报。对于不征税收入,应在《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明细表》(A101010)中进行填报;对于应税收入,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中的《收入总额及明细表》(A101010)进行填报,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科泰集团(https://www.gdktzx.com/)成立16年来,致力于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省市工程中心认定、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省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省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专利软著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化融合贯标认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创新创业大赛、专利奖、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关注【科小泰】公众号,及时获取最新科技项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