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27年省级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创新发展方向-重点展会和展会配套体系事项)入库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补助奖励

2026-08-07 17:43
来源:科泰集团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务厅经管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2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广东省现就做好2027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创新发展方向-重点展会和展会配套体系事项)项目入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于2026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横琴会展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地级以上市、横琴会展主管部门于2026年9月15日前初审后报送省商务厅。
 

  二、资金支持内容

  (一)支持对象。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举办的展会项目。

  (二)支持时间。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三)申报主体。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的展会项目主办单位。

  2.展会项目有多个主办单位的,自行协商由其中一个主办单位申报,其余主办单位不得申报。

  3.一个申报单位主办多个项目的,可按照展会项目分别申报。

  (四)支持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入库项目给予分档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60万元,最终支持金额结合省级专项资金总量确定。

广东省2027年省级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创新发展方向-重点展会和展会配套体系事项)入库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补助奖励

  (五)申报条件。

  1.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展会项目在广东省内近3届展览面积达到以下标准:在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举办的,每届达30,000平方米及以上;在上述4个城市以外举办的,每届达20,000平方米及以上。

  2.同一展会项目含常设展和临时展的,只申报临时展(即以临时展数据为准)。

  3.同一届展会项目(主名称相同)分期举办,开展至闭展时间在30天以内的,按1个项目申报

  4.支持期间内展会项目举办多届的,可按照项目分别申报或合并申报。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近三年被“信用中国(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被审计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和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单位。

  (2)因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展会项目举办期间,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主(承)办单位、搭建单位、参展商等出现因安全事故、知识产权纠纷等负面事件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3)未按要求履行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展会项目。

  (4)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主办的展会项目。

  6.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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