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东莞市科研用物资跨境通关便利化试点单位及科研用物资申报时间、条件要求、扶持政策

2026-08-07 16:23
来源:科泰集团

  根据《东莞市科研用物资跨境通关便利化试点工作机制(试行)》(东科〔2026〕25号)要求,市科技局联合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东莞海关共同开展科研用物资跨境通关便利化试点单位申报工作。试点工作旨在简化科研用物资跨境通关流程,降低研发成本,提升科研创新效率。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2026年8月5日8:30至2026年8月21日17:30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范围

  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三甲医疗卫生单位、高新技术企业。

  (二)2026年申报物品类别

  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试剂、医疗器械。

  (三)申报单位条件

  1. 研发实力较强,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高校、科研院所除外);

  2. 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频繁,其中企业类近三年年均科研用物资跨境进口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年均跨境科研物资批次不低于10批;

  3. 建有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平台(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

  4. 具备完善的科研实验管理制度、科研物资全流程管理制度;

  5.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未发生过化学安全等责任事故。

  6. 涉及办理申报进口减免税的,单位资质和进口商品须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放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6〕9号)有关要求。

2026年东莞市科研用物资跨境通关便利化试点单位及科研用物资申报时间、条件要求、扶持政策

  三、实施周期及支持方式

  (一)试点实施周期

  试点单位资格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期满后的试点单位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试点资格。

  (二)通关便利支持措施

  1. 针对列入清单的物品,东莞海关建立快速通关机制,优先办理单证审核、检查等业务。

  2. 列入清单的物品,可直接向海关申报通关。

  3. 试点单位在办理减免税业务时,可通过无纸申请方式上传委托书扫描件,或在首次办理有纸申请时提交委托书原件备查,此后在委托书有效期内只需提供复印件;委托书期限可由试点单位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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