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25-2026年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补助奖励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财政支持方案(修订)》(粤财工〔2025〕45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25-2026年省级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储备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地市于7月15日前正式行文分别报送对应省级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入库储备项目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申报表、项目入库储备汇总表、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等。
二、对主平台予以融资奖励方向
(一)支持标准
根据2024-2027年主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实际使用的金融资金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其中省重点支持建设主平台所在地级市按不超过2%予以奖励;其余主平台所在地级市按不超过1.5%予以奖励。江门、肇庆、惠州市按照支持标准的75%执行。
(二)入库要求
1.使用金融资金的基础设施或产业项目应整体位于主平台范围内,主要包括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网络、燃气、公共交通、供热/蒸气、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消防站,以及产业项目等。污水处理(含管网)、排水、燃气等不位于主平台范围内,但实际为主平台进行配套服务的项目可纳入扶持范围。
2.金融资金是指主平台园区开发公司或主平台各片区所在地园区开发公司(含下属全资子公司,片区开发公司以经地市政府同意后报备的清单为准,每个片区不超过1家)从金融机构获得一年(不含)以上的贷款或发行的信贷(金融)、企业债券、信托等。
3.奖补基数为地市主平台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获得的金融资金,并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用于主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额度。符合条件的项目在政策期内每年均可申报。
三、对主平台标准厂房建设予以奖励方向
(一)支持标准
1.对主平台园区开发公司在2023-2024年新建成或扩建的标准厂房,省财政按省重点支持建设主平台不超过650元/平方米、其余主平台不超过5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当地标准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购置成本)1/4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新建标准厂房整体入驻率超过70%(含)的,奖励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上浮10%;整体入驻率超过80%(含)的,奖励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上浮20%。
2.对主平台各片区开发公司在2024年新建或扩建的标准厂房,省财政按省重点支持建设主平台不超过650元/平方米、其余主平台不超过5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当地标准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购置成本)1/4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新建标准厂房整体入驻率超过70%(含)的,奖励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上浮10%;整体入驻率超过80%(含)的,奖励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上浮20%。
3.江门、肇庆、惠州市按照支持标准的75%执行。
(二)入库要求
1.标准厂房是指主平台园区开发公司或片区开发公司(含下属全资子公司,下同)采取自建、代建、共建等模式,围绕主平台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在主平台范围内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功能配套、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符合安全、消防、环保、质量等相关技术要求的通用或专用厂房。
2.建设标准厂房应依法使用规划用途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应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标准厂房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6。单个工业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计容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00平方米。
3.标准厂房建成后主要用于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等,产业定位要与所在主平台的主导产业相衔接。应有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
4.可以栋、座等界限分明的区域进行申报,单次申报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申报区域企业入住率不得低于60%,以企业(项目)签订租约合同等为准,并附企业交租发票(如处于免租期,则提供免租合同和水电费发票)。
5.省财政按照标准厂房产权实际归属于主平台园区开发公司或片区开发公司的比例或持股比例进行奖补。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标准厂房需自持5年(含)以上,自持期间不得通过出售、转让、划拨等任何形式变更标准厂房权属,如违反有关要求的收回其获得的奖补资金。
6.申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标准厂房还需提供建设成本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合法证明文件或相关佐证材料(不含土地购置成本)。
四、支持产业承接地区产业项目建设投产方向
(一)支持标准
在制造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省财政按以下标准择优对项目予以支持:
省重点支持建设主平台地市(汕头、江门、湛江、茂名、清远,下同)按设备购置额及自建厂房(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不超过12%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余主平台所在地级市(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肇庆、潮州、揭阳、云浮,下同)按设备购置额及自建厂房(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不超过10%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江门、肇庆、惠州市按照支持标准的75%执行。
(二)入库要求
1.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制造业项目(企业)总投资(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和税,下同)不低于2000万元,且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下同)不低于500万元。2024年1月1日以来新建制造业项目(企业)总投资(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和税,下同)不低于1000万元,且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下同)不低于400万元(对租赁厂房或的企业或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且设备购置额不低于400万元)。
2.总投资和新设备购置额是指自项目(企业)获得施工许可证或项目备案证(租赁厂房项目(企业))之日(含)起(如获得施工许可证或项目备案证(租赁厂房项目(企业))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则以2022年1月1日(含)开始计算),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最迟不得超过项目建成投产后1年),在此期间实际完成的总投资和新设备购置额(以发票为准,并提供对应支付凭证)。通过购买厂房、收购并购等形式非自建厂房的企业(项目),其购买厂房、收购并购等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但不予纳入奖补基数。
3.项目建成投产是指按设计文件规定已建成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形成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通过验收合格,并且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自建厂房项目建成投产时间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合法完工验收合格文件和首张销售发票等能佐证项目建成投产时间的材料为准,如果完工验收合格文件、 首张销售发票中只有一个时点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选择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时点;如果两个都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时点,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时点进行申报。租赁厂房项目建成投产时间以首张销售发票的时间为准,如企业对以首张销售发票确定建成投产时间有异议的,需补充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等能证明建成投产时间的其他佐证材料,可以专项审计报告确定的建成投产时间为准。
4.申报奖补资金的项目自建厂房、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均已按规定完成转固,纳入所在地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此外,申报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应未获得过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企业技术改造奖励等省级财政资金的支持。
5.产业项目应符合“十四五”时期全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局的产业集群方向,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53号)执行。每一期省财政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择优遴选项目予以支持,优先支持符合“十四五”时期全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局图中带★的产业集群方向的项目(企业)。
6.产业项目须在产业承接地区主平台或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内落户,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的开发区名单执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主平台(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省产业园区、化工园区(独立)、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申报入库;省科技厅负责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申报入库;省商务厅负责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独立)内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申报入库。
7.项目单位为在产业承接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工业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投资项目。提供该企业(项目)与产业承接地区以外关联项目的佐证材料,用于证明项目属于承接地区以外符合产业政策、向承接地区转移的项目,且控股股东未发生改变。
8.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产业承接地区原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一般不属于新建项目。但如原有企业(项目)经过建设后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该企业(项目)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可视同新建项目。
9.设备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是生产线和生产工艺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包括生产线上的各类机器、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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