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5年河源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资助和嘉奖类)项目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补助奖励
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20〕35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河府〔2021〕42号)以及《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河源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指南部分内容的通知》(河市监〔2022〕79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2025年河源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资助和嘉奖类)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
二、国内(包括港澳台)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2024年1月1日-2025年6月23日以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为第一顺序权利人获得的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对其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缴纳官方规定费用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和公告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缴纳官方规定费用按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标准计算)进行资助,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不再资助。
三、境外商标注册资助
2024年1月1日-2025年6月23日以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在马德里体系、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单一国家、台港澳地区成功取得境外注册商标的。同一商标在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商标权为多方共有的,申请人须提交已经获得共有权利人同意其提出商标资助申请的声明(申请人签字盖章)。
四、对获得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的配套奖励
对2024年1月1日-2025年6月23日获得广东专利奖、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地址必须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该配套奖励。
五、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的资助
对河源市行政区域内2024年1月1日-2025年6月23日通过贯标认证或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并符合《政策措施》《工作指南》附件条件规定的企业、科研组织、高等学校按标准给予资助。
六、对新获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
对2024年1月1日-2025年6月23日河源市行政区域内获得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按标准给予资助。同一年度获多级认定的,以单项最高标准给予资助。
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资金扶持
对2024年1月1日-2025年6月23日新获得以“河源某某”“县区某某”命名的地理标志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对2023年1月1日-2024年6月23日通过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河源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发生的贷款且在申报资助前已履行了正常还贷,符合《政策措施》《工作指南》附件条件规定的企业,对贷款利息按标准予以资助,质押融资金额认定以河源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备案登记额为准。
九、对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的补贴
对2024年1月1日-2025年6月23日涉外知识产权主动维权获得胜诉或和解的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按标准给予补贴。
十、对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资助
对河源行政区域外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2024年1月1日-2025年6月23日在河源市设立分支机构并符合《政策措施》《工作指南》附件规定条件的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十一、对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法人专利代理机构的一次性资助
对2024年1月1日-2025年6月23日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政策措施》《工作指南》附件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十二、对我市专利代理机构新招聘专利代理师的资助
对河源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河源设立的分支机构在2024年1月1日-2025年6月23日新招聘专利代理师按标准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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