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2025年促进数字营销产业发展政策项目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补助奖励

2025-05-28 16:03
来源:科泰集团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数字营销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海投促规字〔2024〕1号)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5年促进数字营销产业发展政策兑现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6月11日至6月25日。
 

  二、申报对象

  本项目适用于注册地在海珠区内,且统计关系(若为规模以上企业)以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海珠区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无重大安全事故的数字营销企业、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运营主体、自有品牌企业。其中,数字营销企业包括以下领域:

  (一)数字营销代理服务和管理:广告代理、整合营销全案代理;

  (二)数据和运营工具:CRM(客户关系管理)、SCRM(社会化客户关系管理)、CDP(客户数据平台)软件开发及相关数据服务;媒体数据、平台数据服务软件开发及相关数据服务;其他营销类软件开发和相关数据服务。

  (三)触点和内容:电商营销(含直播电商营销)、私域营销、内容营销、短剧营销、社媒营销、元宇宙营销和数字人、代运营机构、MCN。

 

  三、申报条件

  (一)筑巢行动-空间建设运营奖励项目

  1.申报企业应为海珠区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运营主体;

  2.申报企业运营的海珠区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在2024年度应新增(新注册或区外迁入)不少于1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数字营销企业。

  (二)筑巢行动-电商示范称号项目

  1.申报企业应为海珠区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运营主体;

  2.申报企业运营的海珠区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在2024年度应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相关称号。

  (三)筑巢行动-品牌委托直播奖励项目

  1.申报企业应为自有品牌企业,且注册地在海珠区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内;

  2.申报企业应已委托直播电商机构通过品牌直播间销售方式销售商品,且年本地直播不含税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该直播电商机构注册地在海珠区内且统计关系(若为规模以上企业)以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海珠区内;

  3.申报企业与所委托直播电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所委托直播电商机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通过一个或更多中间方间接控制申报企业的、受申报企业控制的、或与申报企业受共同控制的情况。

  (四)筑巢行动-空间集聚发展奖励项目

  1.申报企业应为数字营销企业,注册地在海珠区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内且为2024年度新增(新注册或区外迁入);

  2.申报企业2024年度在海珠区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租赁合同期在三年以上,且无重大安全事故。

  (五)壮苗行动奖励项目

  1.申报企业应为数字营销企业;

  2.申报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应至少满足以下两项之一:(1)自企业设立以来,2024年度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或3亿元以上;(2)2023年度超过3亿元,且2024年度增速高于20%、35%或50%。

  (六)聚苗行动奖励项目

  1.申报企业应为数字营销企业;

  2.申报企业2024年度应在海珠区举办不少于1场数字营销行业峰会活动,且单场活动线下活动场地租赁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获得海珠区数字营销产业主管部门认可。

  (七)优才行动奖励项目

  1.申报企业应为数字营销企业;

  2.申报企业2024年度应已新引进不少于1名达人、主播,该达人、主播社保应与申报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通过申报企业在海珠区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且2024年度个人应税收入不少于50万元。

  (八)赋能行动奖励项目

  1.申报企业应为自有品牌企业;

  2.申报企业2024年10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已在海珠区自身经营场地内新建实体直播间,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并能提供第三方结算评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广州市海珠区2025年促进数字营销产业发展政策<a href=https://www.gdktzx.com/shenbao.htm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项目申报</a>时间、条件要求、补助奖励

  四、奖励标准

  (一)筑巢行动-空间建设运营奖励项目

  政策扶持期内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每新增1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无重大安全事故的数字营销企业,该空间业主方或运营方最高可获得5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

  (二)筑巢行动-电商示范称号项目

  支持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申报国家、省、市等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首次获政府部门评为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相关称号的,分别最高给予获评单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筑巢行动-品牌委托直播奖励项目

  对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且无重大安全事故的自有品牌企业,委托在海珠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直播电商机构通过品牌直播间销售方式销售商品,且年本地直播不含税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按所产生佣金的20%给予自有品牌企业资金奖励,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

  (四)筑巢行动-空间集聚发展奖励项目

  对于在数字营销生态创新空间新增的数字营销企业,其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租赁合同期在三年以上,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且无重大安全事故的,每年最高按照当年度企业租赁且实际使用办公用房面积租金的30%给予支持,年度租金支持最高100万元

  (五)壮苗行动奖励项目

  1.对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无重大安全事故的数字营销企业(含电商营销、短剧营销等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自企业设立以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措施有效期内逐级达到对应营业收入标准的,奖励差额部分。

  2.对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无重大安全事故的数字营销企业(含电商营销、短剧营销等企业),上一年度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且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速高于20%、35%、50%的,分别最高按该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0.1%、0.15%、0.2%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

  (六)聚苗行动奖励项目

  对海珠区重点引进、线下活动场地租赁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行业峰会活动,最高按场地租赁费用的30%给予主办方资金支持,单项活动资金支持最高20万元,单个主办方可获得年度资金支持最高60万元。

  (七)优才行动奖励项目

  数字营销企业(含电商营销、短剧营销等企业)每新增一名在海珠区年收入不少于50万元但少于100万元的达人、主播个人,最高给予所在企业5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名在海珠区年收入在不少于100万元但少于200万元的达人、主播个人,最高给予所在企业10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名在海珠区年收入不少于200万元的达人、主播个人,最高给予所在企业20万元奖励;单个数字营销企业(含电商营销、短剧营销等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

  (八)赋能行动奖励项目

  鼓励海珠区内品牌企业拓展直播电商业务,在自身经营场地内在本措施实施期间新建实体直播间,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最高按直播间实际建安工程总额(经第三方结算评审)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获得年度资金支持最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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