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2026年省级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补助奖励
为做好2026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入库工作,制定了《肇庆市2026年省产业共建资金项目入库储备申报工作细则》。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须将完整的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8份,电子版光盘一式1份)报送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并于5月23日24时前登录“数字工信”平台填报申报材料。
二、奖补对象、标准
(一)奖补对象
1.申报项目类型是普惠性事后财政奖补。根据省文件要求,此次组织入库的项目需为之前年度已入库的普惠性奖补方向延续性项目,此前未入库的普惠性奖补方向项目均不得组织入库。
企业或项目应符合适用范围,在2016-2018年期间入园,且在2018年前动工建设或2020年前建成投产。
(1)珠三角地区(广州、珠海、深圳、佛山、东莞、中山,下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我市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2)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我市省产业园设立的分厂或独立核算生产线等增资扩产项目。
(3)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把总部留在原来地区,将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我市省产业园。
(4)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我市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或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
(5)依托珠三角地区主导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或随主导企业一并转移到我市省产业园发展的规模以上配套企业。
(6)随制造业转移进入我市省产业园的配套完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
2.珠三角转移企业的认定和入园时间的界定。
(1)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项目如属股份投资项目,应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股东控股;自然人股东控股情况不予支持。
(2)不属于股份投资的项目应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持有;由自然人持有的企业项目不予支持。
(3)控股股东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入园协议签订日期或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或租赁厂房合 同签订日期)所对应时点有效的申报企业章程中,控股股东应为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控股。如果在入园协议签订日期、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及租赁厂房合同签订日期中只有一个时点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选择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时点;如果以上有多个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时点,应选择较早的一个时点进行评判。
B.申报时点的有效企业章程,企业控股股东应为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
(4)整体转移企业由于原珠三角企业法人主体已经不存在,如在省产业园单独成立法人企业,不作上述控股判定,可按政策条件扶持;如整体转移企业与其他法人主体合作,在省产业园成立新的法人企业,且由珠三角转移企业法人控股新的法人企业,可按政策条件扶持。
(5)以企业首个项目入园的时间作为企业转移入园时间,并以此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转移时间要求。
(6)对整体转移前后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确实符合政策条件的自然人或非珠三角地区企业法人控股企业可按规定给予支持。
3.其他奖补对象。
(1)自2018年12月29日起,非珠三角地区企业转移落户省产业园比照享受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2018年12月29日前(不含当日)转移落户省产业园的非珠三角地区企业不追溯奖补。
(2)自2017年12月3日起,在省产业园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2017年12月3日前(不含当日)转移落户省产业园的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不追溯奖补。
(二)奖补标准
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40%/20%(企业投产第1-3年按照40%计算,企业投产4-5年按照20%计算)。企业申报计算奖补资金金额,要按会计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额进行核算,且截止至2023年底。评审时,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额以税务机关提供的实际缴纳入库数据为准。
三、项目条件
支持对象为我市的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肇庆大旺7个省产业园(集聚地)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企业的相关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省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相关分支机构,且在省产业园所在地纳税。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税收等经济数据已纳入相应省产业园数据统计。
3.投资项目不得属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4.申请单位不得重复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不接受联合申报。
5.不得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对于应办理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不予支持;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信用中国(广东)”网站(https://credit.gd.gov.cn)联合惩戒对象与广东黑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
6.企业项目不存在违反省、市产业共建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文件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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