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广州市越秀区节能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补助奖励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节能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大力推进越秀区节能降碳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现组织开展2025年节能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广州市越秀区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于2025年3月31日(星期一)下午下班前提交材料。
二、支持类型
(一)支持对辖区内商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等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其中非公共机构类项目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已完工,并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率达到20%及以上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二)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
(三)配套支持国家、省、市重点节能项目、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节能试点及示范工程项目、绿色社区建设。
(四)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五)奖励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广州市绿色建筑优秀设计奖二等奖及以上等项目;奖励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等称号的企业(称号需首次获得);奖励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且接入市级管理平台,并通过市级主管部门验收的企业。
三、扶持标准
(一)直接补助类项目
1.区内公共机构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额的20%进行扶持,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2.对已获得上级节能类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二)后补助类项目
1.区内商贸流通领域、非公共机构的其他类型公共建筑等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出具机构审核,项目节能率达到20%及以上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20%进行扶持,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2.对在区内实施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额的20%进行扶持,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项目由终端用户提出申请奖励终端用户额度为项目总投资额的10%,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三)奖励类项目
1.对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项目,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首次获得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3.对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且接入市级管理平台,并通过市级主管部门验收的企业,按系统评定的甲、乙、丙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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