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4年广州南沙区新引进技能人才生活补贴(首次)兑现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补助奖励

2024-12-13 14:26
来源:科泰集团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创建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2024年修订)>的通知》(穗南开人发〔2024〕3号)及《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创建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穗南开人发〔2024〕4号)规定,现开展2023-2024年南沙区新引进技能人才生活补贴(首次)的兑现工作。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17:00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条件

  1.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专业服务机构除外)。

  2.在南沙区实际办公(经营场地面积按不低于单位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平方米核算)。其中,高校、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南沙区属国企、规上工业企业、与本区签订投资协议(应经管委会或区政府审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已审核通过2023-2024年南沙区新引进学历人才生活补贴(首次)的单位,可直接确认已符合实际办公条件。

  (二)申报人条件

  1.2022年6月6日后,首次来南沙区单位工作。

  2.从申报指南发布当月向前追溯不少于6个月,人才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人员以及境外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证明已符合相应的工作时间要求,可不受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条件限制)

  3.具有南沙区户籍(港澳台和外籍人才不受此限制)。

  4.具有技师以上技能等级(含职业资格)的急需紧缺人才。需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或国家技能等级证书(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且符合南沙区急需紧缺技能等级目录(附件2)。

  5.技师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含当天)后出生),高级技师不超过40周岁(1982年1月1日(含当天)后出生),特级技师不超过45周岁(1977年1月1日(含当天)后出生)。

  (三)特殊情形规定

  1.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的实际办公条件核定可以在南沙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人数为基准。

  2.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除外)在编人员、法定机构授薪人员原则上不适用本指南。

  3.南沙区重点单位聘用的双聘人员(应经本区外的派出单位认可)、重点人才等,如不符合第(二)项申报人条件第2点规定的,但确在本区全职工作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经区委人才办审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

2023-2024年广州南沙区新引进技能人才生活补贴(首次)兑现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补助奖励

  三、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对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2万元,每人仅享受一次,原则上分3年等额发放。首次发放后,如人才连续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且户籍未迁出本区,第二次、第三次补贴“免申即享”。人才或其配偶首次申报前已在本区购房的,可申请一次性发放。
 

  四、不予补贴情形

  (一)已按《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入住人才公寓并享受租金优惠或者获得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的人才,继续按旧政策规定享受政策优惠,不再享受本事项支持。

  (二)按照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予补贴。

  (三)个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近5年受过刑事处罚,或近1年受过严重行政处罚的,不予补贴。个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如尚未结案,暂缓补贴;被司法机关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不予补贴。

  (四)单位或个人存在违背公序良俗、违反道德规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引发重大舆情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该单位或个人不予补贴。

  (五)享受与本补贴互斥的奖励或补贴。

  (六)其他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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