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2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资助奖励

2024-12-11 15:54
来源:科泰集团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工〔2023〕10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中央2025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工作,现印发申报指南,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省属企业集团、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等汇总单位,需于2025年2月28日前向省商务厅提交申报材料。
 

  二、重点支持领域

  (一)支持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引导企业开展产业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支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稳妥有序发展,拓展新能矿、绿色发展、数字经济、蓝色经济等领域对外投资合作,加强贸易投资融合发展,更好服务国内大循环。

  (二)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做大做强。支持企业通过投建营综合发展、多元化融资、三方或多方市场合作等方式,深化对外绿色基建、新型基建等领域的合作,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带动国内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嵌入国际循环。

  (三)支持对外劳务合作。支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强化素质培训、权益保障等服务功能。
 

  三、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外直接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30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的(不含维保期),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

  1.前期费用、贷款利息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

  2.海外投资保险保费、对外承包工程保函及特定合同保险费用、安保费用、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90%。每个境外项目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

  1.合作区建设项目。对合作区境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合作区建设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

  (1)前期费用、贷款利息、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公共服务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

  (2)海外投资保险保费、园区安保费用、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90%。

  每个合作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入区投资项目。已开工建设运营的合作区入园投资项目,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入区投资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

  (1)前期费用、贷款利息、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

  (2)海外投资保险保费、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90%。

  每个合作区入园投资项目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1.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开展外派前适应性培训支出的培训费按每名劳务人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

  2.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实际出资购买

  境外风险防范保险产生的保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90%的比例给予资助;

  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两种及以上项目类型

  同一申报主体及其关联企业申报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和对外劳务合作中两种及以上项目类型或多个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的,申报主体及其关联企业累计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广东省202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资助奖励

  四、申请企业和项目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且纳入我省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

  2.按规定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完成对外投资业务监测分析、信息咨询、商务对接工作。

  4.企业(单位)承诺近三年无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承包工程条例》《对外劳务合作条例》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近三年未被“信用中国(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因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无拖欠财政资金。

  5.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单位)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须已缴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二)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或核准,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依法生效,并购项目已完成交割。

  3.项目需完成向我驻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报到登记手续。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资助的,境外企业或合作区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24年1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申报截止日之前支付相关费用。

  (2)申请贷款贴息、海外投资保险、安保、合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作区公共服务、入区投资项目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保函及特定合同保险费用、境外人员保险等费用资助的,境外企业、合作区或工程项目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续运营或正在执行,保单、保函、基建、回运等费用合同在此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2024年内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3)申请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人员保险费用资助的,劳务人员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派出,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在2024年内支付。

  5.项目同一支付凭证未重复申报其他资金,且未得到同年度其他同性质财政资金资助。

  (三)不予支持的情形

  1.申报项目被我境外使领馆通报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重大纠纷等。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未通过2025年年度考核或在考核中排名末位。

  2.资金评审期间,申请企业拒不配合或无法补充提供评审需要的相关佐证材料,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企业被审计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

  3.为防止资金使用“小,散”问题,单个境外项目实际资助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支持。

  4.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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