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肇庆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改造项目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补助奖励
为全面推动肇庆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函〔2023〕26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函〔2024〕57号)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肇庆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项目单位应于2024年12月3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支持范围
新能源汽车(含新型储能)、电子信息、金属加工、绿色建材4个细分行业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销售、采购供应、仓储物流、经营管理、工业安全等关键环节的单个或多个应用场景,使用“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由数字化牵引单位牵头的“1+1+N”产业生态联合体实施交付的数字化改造项目。
三、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申报单位在肇庆市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属于肇庆市新能源汽车(含新型储能)、电子信息、金属加工、绿色建材4个细分行业的中小型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单位应为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
(三)申报单位须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四)申报单位在开展数字化改造项目申报前须完成改造前咨询诊断工作(模板详见附件1)。改造完成后,申报单位数字化水平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确定)。
(五)申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多个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后续项目评审时将合并评审,一次性合并核定数字化改造项目投入费用。
(六)申报项目的合同应为被改造企业与数字化牵引单位或“1+1+N”产业生态联合体签订的双方或多方改造合同(改造合同需明确各方责任、改造措施、实施期限、实现目标、产品清单、价格明细等内容),合同中须有一方为数字化牵引单位,改造项目所应用的产品和服务应在肇庆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目录范围内(数字化牵引单位名单及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目录以肇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最新公布的为准)。
(七)申报项目实施时间须在2023年10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项目投入核算的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日期必须在项目实施期限内。
(八)申报项目实施地须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对应申报主体只能有一个,不允许联合申报,同时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未获得过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九)申报项目数字化改造成效明显,须从创新、市场、提质、降本、增效、绿色、安全等方面提出不少于3项可量化、可考核的效益指标。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时须已完工,并提供完整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同、报价单、验收单、发票、付款凭证、数字化水平等级证明、企业现场和数字化设备照片、数字化系统运行截图等相关佐证材料。
四、支持方式与标准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函〔2024〕57号)文件要求,我市将安排不低于80%的省级城市试点资金用于奖补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奖补比例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的30%,具体补助额度根据资金预算规模和项目申请数量情况等因素确定。后续根据改造项目的投资规模、综合水平、行业示范性等情况评定标杆示范项目,并在补助额度上给予一定倾斜。
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不含税。按照合同、不含税发票额、付款凭证三单最小核定项目投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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