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第一批项目申报时间、条件要求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通知》(商流通办便〔2024〕90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项目落地,现组织开展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第一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开展实地核查,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9月6日前正式行文报送至市商务局。
二、支持方向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及升级改造,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三、申报主体要求
(一)申报主体为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主体要积极配合国家、省、广州市商务部门按规定完成统计监测、数据报送、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工作;
(四)申报主体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或运营主体,不接受2家或2家以上单位联合申报;
(五)申报主体应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承诺。
四、申报项目要求
(一)项目符合上述五个支持方向之一,不得跨方向打包申报。
(二)项目有明确的建设内容、具体的绩效目标,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能助力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
(三)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实施条件成熟、建设规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具备相关文件。
(四)在建项目开工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2年1月1日,且能在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间建成。新建项目原则上需在2024年内开工,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建成。
(五)项目投资额:
1.投资额包括: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化建设、岗位培训、监测统计等方面支出。项目投资额不可重复计算,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额纳入申报项目总投资。
2.不得将土地购买、征地拆迁以及人员工资、奖金、物业管理费等经常性开支纳入到所申报项目的投资额。(后续国家部委要求不得列入的,从其规定)
3.本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投资额时间范围,仅限于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期间。投资额的认定以收付实现制实际付款为准。
其中:申报“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方向的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申报“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方向的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民生类项目的投资额限制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申报“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1)属于分拣中心、信息化项目的,投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2)属于中转站、回收站点或“两网融合点”建设(含改造)项目的,建设改造数量不低于5个,投资总额不低于50万元。
(六)申报项目同时满足多个支持方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助,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项目投资单位与项目申报单位一致,即相关申报材料和发票中的单位与申报单位为同一单位。
(八)项目未享受过其它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未接受长期国债、地方专项债等支持。
(九)项目建设地位于广州市或广佛、广清等合作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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