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政策兑现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补助奖励
根据《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开展政策兑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19日。
二、申报事项
1.2023年度入驻园区奖励、公共设施使用补贴、行业交流活动补贴、品牌活动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及物管补贴。
2.2024年度1-6月办公用房补贴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登记注册地在园区,统计关系在南沙区,主管税务机关是南沙区税务部门(申请单位不涉及税务或统计关系的情况除外),具备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2.申报单位2023年度的年度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均须达到其在入驻确认文件中承诺的目标数额。(申报入驻园区奖励、行业交流活动补贴、品牌活动落户奖励除外)
(二)申报要求
1.如申请入驻园区奖励的,须同时满足:
(1)在扶持政策实施(2020年3月6日)后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自成立之日起1年内经申报获批同意入驻园区的单位,或经申报获批同意入驻园区并完成法人登记设立的筹建团队。(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的核准日期为准)
(2)入驻园区2年内,任一自然年度在南沙区实施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
2.如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须同时满足:
(1)补贴期内租赁园区所在物业的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例如食堂、车库、仓库等)自用,并已缴纳租金。
(2)办公用房实际使用率不低于90%。装修期(含消防验收阶段)不受本条件限制。
计算公式:办公用房实际使用率=(办公人数x核准入均面积)/租赁面积
3.如申请物管补贴的,须同时满足:
补贴期内租赁园区所在物业的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例如食堂、车库、仓库等)自用,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
4.如申请公共设施使用补贴的,须同时满足:
(1)租赁园区所在物业的公共培训室、测评室、会议室等场地,并缴纳租赁费用。
(2)租赁用途应与经营业务相关。
(3)租赁前经园区运营机构审核同意使用。
5.如申请行业交流活动补贴的,须同时满足:
(1)需在南沙区内举行人力资源行业交流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峰会、学术研讨、专业论坛等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性行业交流活动,且参会企业达50家及参会人数达100人。
(2)活动为公益性质,活动开展前经园区运营机构审核同意,并纳入园区年度活动计划,申请单位是活动主办方并承担了活动费用开支(以发票为准)。
6.如申请品牌活动落户奖励的,须同时满足:
(1)将已取得良好社会效应的人力资源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品牌活动的主会场永久性落户南沙。
(2)具有该品牌活动的所有权或具有品牌活动所有权方的书面授权。
(3)与管委会、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签订项目落户协议。
(三)其他规定
1.办公用房补贴、物管补贴的补贴期从场地租赁合同(须经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租赁期起始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核准入驻园区前已在园区所在物业租赁办公场地的,补贴期从核准入驻园区当月起计算)。入驻单位应在上述规定起始之日起30天内完成法人登记设立(变更)手续,涉及场地须办理消防验收程序的,期限放宽至120天。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登记手续的,补贴期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的核准设立(变更)当月起计算。
2.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物管补贴时,当租赁面积大于园区核准入驻面积的,对超出部分不给予补贴。且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若补贴期内办公用房发生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或出现改变用途情形的,须退回已发放扶持资金。
3.受各级政府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并获得财政经费支持的活动,不得申领行业交流活动补贴。
4.行业交流活动补贴与公共设施使用补贴不重复享受。
5.受各级政府财政补贴或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活动,不得申领行业交流活动补贴。行业交流活动补贴与公共设施使用补贴不重复享受。
6.申请单位同时符合上级部门扶持政策的,资金来源与本细则不重复的,可叠加享受资金扶持(最高金额合计不超过申请单位总支出金额);资金来源与本细则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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