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资助项目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补助奖励

2024-06-26 11:40
来源:科泰集团

  为贯彻执行《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支持园区创新主体提升技术研发工作,现组织本政策2024年度资助项目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申报时间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条款申报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8月15日,其他条款申报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二、申报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1、补助标准

  按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不高于5%的标准,每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2、申报对象(符合以下其一即可)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申报条件

  (1)企业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属地为松山湖高新区;

  (2)企业已按有关政策向税务部门申报202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参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B表第51项“本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50万元以上(含)。

  (二)科技项目奖励

  1、奖励标准

  按照所获立项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奖励:对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项目的单位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参与承担国家级项目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国家级及广东省级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项目的支持按《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执行。

  2、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属地为松山湖高新区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且科技项目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立项并通过科技部或广东省科技厅的验收。

2024年度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资助项目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补助奖励

  (三)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

  对在松山湖注册设立并获得国家或省经费资助的技术创新中心,按其投入自筹经费的50%连续三年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对经科技部或广东省科技厅批准设立的技术创新中心,总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和1000万元;对经科技部或广东省科技厅批准或备案的分中心,总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和300万元

  2、申报条件

  (1)技术创新中心获得科技部或广东省科技厅批准组建;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备案;

  (2)技术创新中心或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属地为松山湖高新区;

  (3)技术创新中心或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实行专账管理。

  (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

  1、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奖励

  (1)奖励标准

  对建立研发机构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一次。

  (2)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属地为松山湖高新区的规上工业企业,且企业建有研发机构。

  2、规上企业境外研发机构奖励

  (1)奖励标准

  对规上企业自建或与境外机构合作共建的境外研发机构,按每家境外研发机构5万元标准奖励所属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2)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属地为松山湖高新区的规上企业,且有关境外研发机构已经商务部门备案。

  (五)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1、奖励标准

  对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0万元和100万元;对其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对其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

  2、申报条件

  (1)纳税属地为松山湖高新区的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其研发机构获得认定前,该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已在松山湖登记注册。

  (2)在2024年1月1日之后新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

  (六)港澳研发机构资助

  1、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配套经费

  (1)资助标准

  对经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1:1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

  (2)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属地为松山湖高新区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

  2、港澳研发机构建设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

  对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设立的研发机构,按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建设经费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2)申报条件

  研发机构建设依托单位应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属地为松山湖高新区。

  3、港澳地区重点研发机构分支机构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

  对港澳地区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松山湖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按该分支机构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

  (2)申报条件

  a.有关机构为港澳地区获得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支机构,且获得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备案;

  b.有关分支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属地为松山湖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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