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时间、条件、补助奖励

2024-05-27 11:49
来源:科泰集团

  根据《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商务〔2022〕137号),制定了2024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章 促进企业拓展市场

  第一条 境内展会项目

  一、境内专业展会项目

  市商务局拟定支持东莞企业参展的《2024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附件1),对参加目录内展览会的企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按展会发生时间)且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我市企业参加上述展览会的组织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标准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二、境内重点综合展会项目

  1.对组团单位支持标准:对国家、省、市要求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且组织3家及以上企业参展的我市商(协)会,对其人员差旅费支持仅限于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按照每个标准展位500元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2.对参展单位支持标准: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对参展单位在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等方面进行支持。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三、市内重点展会项目

  按参展企业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不超过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四、国内重点区域合作经贸活动

  对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组织赴(包括但不限于)粤东西北、新疆、西藏、黑龙江、贵州、江西及香港、澳门等地区开展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东莞商(协)会和企业,按照差旅费(包括: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等交通费用、标准间住宿)50%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0万元。
 

  第二条 境外展会项目

  一、组团综合展会项目

  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展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展会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组织费用等。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 境外投资信用保险及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一、投保境外投资信用保险

  对于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二、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于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时间、条件、补助奖励

  第二章 促进商贸创新发展

  第四条 “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项目

  1.支持上述对象当年自筹资源举办与乐购东莞相关的促消费活动(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有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经市商务局备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对当年活动费用(含活动策划、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现场搭建、场地和摊位布置等费用)的30%予以资助,每个单位全年最高补助1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个单位只限申报一次。
 

  第五条支持批发业稳定增长

  1.与上一年相比,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每增加1亿元支持5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企业只限申报一次。
 

  第六条 支持零售业稳定增长

  1.与上一年相比,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支持5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企业只限申报一次。
 

  第七条 商贸企业纳统项目

  1.对新开业(上年第四季度及当年新开业),并于当年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经营单位。

  (1)批零经营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住餐经营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2)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符合新开业及纳统要求的,批零企业再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住餐企业再额外给予3万元奖励。

  2.对其他时间开业,并于当年入库的批零住餐经营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八条 餐饮企业纳统项目

  1.对上一年度营业额全市排名前10名的限上餐饮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2.要求餐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超3000万元,且单个门店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餐饮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额计算排名,给予全市前10名的企业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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