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站补贴
广东省财政给予每个博士工作站建站补贴 50 万元,省财政负责在粤东西北地区及惠州、江门、肇庆市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设立的博士工作站,其余由各市财政负责。
二、科研项目资助
(一)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方向项目加大对博士和博士后的支持,其中自由探索项目中安排 30% 至 50% 专门面向未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资助的博士和博士后,并逐年扩大资助规模。
(二)博士后扶持项目资助:入选扬帆计划博士后扶持项目的,可同时享受省财政给予的生活补贴。
三、人才培养与引进资助
(一)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执行国家在站博士后日常经费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省在站博士后资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15 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一般为 2 年。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省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属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中央驻粤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生活补贴由省财政负责,其余由各地财政负责。
(二)出站博士后留粤工作补贴:对出站后留在广东省工作的博士后,省财政给予每人 40 万元住房补贴。
(三)引进博士和博士后生活补贴:对引进或毕业(出站)后留在珠三角地区工作的 35 岁以下博士、40 岁以下博士后,由各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不少于 10 万元、20 万元的生活补贴(中央驻粤单位和部属、省属单位由用人单位负担)。对引进或毕业(出站)后留在粤东西北地区及惠州、江门、肇庆市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工作的 40 岁以下博士、45 岁以下博士后,由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 20 万元、30 万元生活补贴。对国(境)外引进博士和博士后另给 10 万元生活补贴。
(四)引进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团队资助:对引进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团队最高给予 2000 万元资助。
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资助
(一)创新创业基金支持:省财政投入 10 亿元,设立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入,不断扩大基金规模,通过股权投资、贷款担保贴息、风险补偿等市场化机制,支持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项目,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二)创新平台协同发展支持:推进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公共实验室、博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协同发展,为博士工作站提供更多的资源和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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