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一)设站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良好,拥有较强的支撑和服务能力。这意味着单位在市场中具有合法稳定的地位,并且在经济和社会层面都有一定的积极贡献,能够为博士工作站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要具备为在站博士提供必需的科研和生活保障能力。科研保障包括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经费等,生活保障则涉及到住房、生活补贴等方面,以确保博士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开展科研工作。
(三)需具备博士工作站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机制,涵盖具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经费及场地保障等。完善的制度和机制是工作站有序运行的关键,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保障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场地的有效利用。
二、优先支持对象
(一)高校及科研单位:“双一流” 建设高校、广东省 “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 提升计划建设高校或对华南地区发挥良好辐射带动作用的博士学位授权单位。
(二)拥有重点创新平台的单位:拥有新型研发机构,省院士工作站,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重点创新平台之一的单位。
(三)优质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选确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或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选、认定的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此类企业在各自的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对技术研发和人才需求更为迫切,设立博士工作站能够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大型知名企业:近三年(2022 至 2024 年)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市值 500 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广东 500 强企业、广东制造业 500 强、广东创新企业 100 强、广东省民营企业 100 强等知名榜单的企业。
(五)产业集群相关单位: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链主企业或承担重要职责的集群促进机构。作为产业集群的核心力量,链主企业和促进机构在推动产业升级、协同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设立博士工作站有助于加强产业集群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六)人才优势企事业单位:全职科研团队中具备博士学历人员数量占比达到 10% 以上且近三年(2022 至 2024 年)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七)特定地区及领域单位: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及惠州、江门、肇庆市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制造业领域和涉农、涉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从事粮油、海水种质资源科技创新等保障粮食安全、推动海洋强省建设的农业科研单位与建有省级及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
(八)金融机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平台以及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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