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贴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设单位的支持政策在资金补助方面具有多样性和地域性差异。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资金补助政策:
1. 日常经费补助:
重庆市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给予补助,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以办理进站手续并开题考核通过为准)补助5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管理费用、组织考核费用、专家指导费用等。
2. 科研启动经费和生活补贴:
哈尔滨市在《人才新政30条》实施后,进入新设立的工作站的博士后,给予每人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支持和连续不超过3年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贴。
3. 建站资助:
泉州市政府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并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30万元建站资助。
深圳市对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80万元。
4. 科研经费资助:
镇海区对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2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分两年等额拨付。
5. 生活津贴:
武汉市对纳入武汉市管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开发任务的博士后人员,提供生活津贴。
6. 设备购置补助: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站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
7. 综合补助:
某些地区如绍兴市,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20万元日常经费资助及30万元生活补助,在职博士后给予15万元日常经费资助及25万元生活补助。
二、设站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和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 C 档资助标准。
5.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6.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门人员做好本单位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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