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生活补贴和安家补助是如何安排的?

2024-07-25 09:55

  一、生活补贴

  1.对市属单位设立的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8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对市属单位设立的流动站的在站博士后,在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配套资助,资助期限为2年。本项资助适用于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进站的博士后人员。

  对下列在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不予以生活补贴:(1)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2)已入职设站(基地)单位超过一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2.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引进国(境)外博士毕业生到市属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按粤组通[2017]46号文第5条相关规定向省申请每年30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不重复享受我市生活补贴。未能享受省生活补贴的,可按本款第1点申请我市生活补贴。

广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生活补贴和安家补助是如何安排的?

  二、安家补助

  1.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1年内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期满出站后1年内在我市自主创业的,由市财政予以3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发放。每名博士后只可享受1次我市安家费。享受我市安家费资助的博士后不再享受粤组通〔2017]46号文第6条生活补贴资助。本项资助适用于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来(留)穗工作的博士后。

  2.自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至本文件印发之日期间,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项目安家费、住房补贴等同类资助的博士后,如获资助总额低于本项目安家费标准,可申请补差额。

  3.对下列出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不予以安家费补助:

  (1)进站前已在市属单位工作超过1年,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后进入市属单位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2)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除外)。

  (3)在本文件印发之日后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项目安家费、住房补贴等同类资助的。

  4.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引进国(境)外博士毕业生来穗从事博士后工作,出站后留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按粤组通〔2017]46号文第5条相关规定向省申请住房补贴40万元,不重复享受我市安家费待遇。未能享受省住房补贴的,可按本款第1点申请我市安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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