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我国实行了国家、地方(部门)和设站单位的分级管理体制,以适应博士后事业的发展需要。
在这一分级管理体制下,博士后工作站的评估与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与注销
根据《关于做好 2020 年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地方(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初审、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等程序。对于不符合设站条件或无法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要及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注销建议。
(二)博士后工作站的评估与表彰
我国实行了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评估方式。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工作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采用专门数据采集和日常数据采集两种数据采集方式,依据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填报数据、社会调查和博士后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评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三)博士后工作站的监督与检查
根据文件,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地方(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各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同时,要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出站、转站等事项的审核和备案,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此外,要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使用、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监督和服务,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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