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支持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主营业务收 入5亿元以上大型工业企业、建有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成长 性高新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特别是涉农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设立博士 工作站。
( 一 ) 设站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具有较强的支撑和服务能力;
2. 具备为在站博士提供必需的科研和生活保障能力;
3. 具备博士工作站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机制, 包括具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经费及场地保障等。
(二) 申报对象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支持以 下单位设立博士工作站:
1. “双一流”建设高校、广东省“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 升计划建设高校或对华南地区发挥良好辐射带动作用的博士学位 授权单位。
2. 建有省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的科研机构或从事科技活动 工作中,具备博士学历人员总数占科研职工比例达到30%的单位。
3. 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省部级以上重 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以及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平台的机构。
4. 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平台以及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 类法人金融机构。
5. 聚焦我省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并建有重点 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科研创新平台的企业,或从事研发 工作的博士学历人员总数占科研团队比例达到10%以上 (其中, 成长性高新企业达到5%以上)且获得省级以上人才工程项目的企 业,或已建立省院士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
6. 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大型骨干企业和生态主导型 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选确定为制造业单 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等。
7. 在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中承 担重要职责的集群促进机构。
8.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以及惠州、江门、肇庆市享受省财政转 移支付的县 (市) 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涉农领域 的有关单位。
二、支持标准
( 一 )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博士工作站新设站数量为100家。
根据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各地级市原有设站规模、建设实施情况、 需求情况以及省财政预算安排,确定了2023年粤东粤西粤北地区 各地级市的设站指标。请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设站指标和金额 (见附件1),科学制定遴 选工作方案,高质量组织开展申报遴选工作。
(二)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新设站数量由属地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确定。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新设站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结合产业发展、人才规划以及本地财政资金预算等实 际情况,确定本年度设站数量并组织开展遴选工作。根据《若干 意见》有关规定,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的博士工作站新设站建站 补助由各市财政负责。
( 三 ) 省直主管单位和中央驻粤机构单位新设站数量由省直主管单位和中央驻粤机构单位确定。根据《若干意见》有关规定, 省直主管单位和中央驻粤机构单位的新设站建站补助自行负责。 各主管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设站申报,并择 优遴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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