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 一 ) 设站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具有较强的支撑和服务能力;
2. 具备为在站博士提供必需的科研和生活保障能力;
3. 具备博士工作站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机制, 包括具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经费及场地保障等。
(二) 申报对象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支持以 下单位设立博士工作站:
1. “双一流”建设高校、广东省“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 升计划建设高校或对华南地区发挥良好辐射带动作用的博士学位 授权单位。
2. 建有省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的科研机构或从事科技活动 工作中,具备博士学历人员总数占科研职工比例达到30%的单位。
3. 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省部级以上重 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以及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平台的机构。
4. 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平台以及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 类法人金融机构。
5. 聚焦我省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并建有重点 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科研创新平台的企业,或从事研发 工作的博士学历人员总数占科研团队比例达到10%以上 (其中, 成长性高新企业达到5%以上)且获得省级以上人才工程项目的企 业,或已建立省院士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
6. 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大型骨干企业和生态主导型 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选确定为制造业单 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 业等。
7. 在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中承 担重要职责的集群促进机构。
8.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以及惠州、江门、肇庆市享受省财政转 移支付的县 (市) 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涉农领域 的有关单位。
二、设立程序
( 一 ) 申报单位填报。 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广东省博士 工作站申报表》并提供佐证材料,按隶属关系报送至所属地级以 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单位或中央驻粤机构单位。
(二) 主管单位 (部门) 组织推荐。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省直主管部门或中央驻粤机构负责对所属(主管) 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并通过组织评选、结果公示等程 序开展择优遴选推荐。其中: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各地级市需根据 设站指标进行限额择优推荐,结果应按等额排序的方式书面报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超额报送的不予受理;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遴选工作由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 施,按程序择优确定新设站单位名单并书面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备案;省直主管部门和中央驻粤机构单位负责汇总审核本系 统所属 (主管) 各单位的申报,按程序择优确定新设站名单并书 面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以上各推荐单位 (部门) 在书 面报送前均应面向所有申报单位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情况 应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三 ) 汇总发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地级以上市、 省直主管单位和中直驻粤机构单位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汇 总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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